校后字〔2025〕1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4月29日校长办公会第9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5年4月29日
安徽工程大学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食堂抵御市场物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能力,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安徽省《关于落实对大中专学校食堂优惠政策和稳定饭菜价格的通知》(皖教秘〔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食堂物价平抑基金。为规范“物价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价平抑基金来源
(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学校对各承包食堂和其他同类项目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罚金;
(三)其他来源。
第三条 物价平抑基金使用范围
(一)平抑市场食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给予食堂补贴。市场食品原材料价格同比上涨指数超过10%(含)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可启用物价平抑基金对食堂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食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市场物价实际涨幅、食堂营业额等研究决定;
(二)经学校批准同意的用于传统节假日和校庆日普惠于学生的就餐费补贴和相关费用支出;
(三)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用于食堂日常监管的补贴和费用支出;
(四)用于食堂原材料及成品安全检测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物价平抑基金使用程序
(一)有规定的,按照政策要求和学校文件执行,后勤保障处、管委会按照财务程序办理使用;
(二)特殊情况的,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食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使用。
第五条 财务处对物价平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对物价平抑基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20日印发的《安徽工程大学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校后字〔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