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处字〔2025〕3 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食堂食材采购与分析智慧监管系统使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安徽工程大学食堂食材采购与分析智慧监管系统使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后保处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后勤保障处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安徽工程大学食堂食材采购与分析智慧监管系
统使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安徽工程大学食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成本监控实施方案》(校办字〔2023〕7 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与分析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好用实用管用”,确保食材采购统一规范可控。
第三条 本细则约束各方分别是原材料供应商、食堂经营方、系统运营方、学校膳食管理方(学校成本监控工作小组)。
第四条 落实“以生为本,成本要实,后厨要亮,全程可溯,赏罚要清,主体(学生)参与”工作要求,监督各方通过系统规范开展食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毛利率监控,确保食品安全,实现学生“花同样的钱吃得最好,吃同样的饭花得最少”监管目标,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第五条 原材料供应商负责完善企业资质、供货人员及车辆信息,上架原材料商品,上传原材料票证信息,及时对商品信息、价格等进行维护和更新,按照食堂经营方需求完成订单确认、发货、送达等操作,定期对货款凭证进行确认,及时反馈系统使用情况和完善建议。
第六条 食堂经营方负责完善企业信息、员工信息、班组信息,初步审核供应商资质信息,上传供应商合同,依托系统负责对原材料采购从“下单”到“领用”全流程管理,规范进行验收,及时对存在差异的订单进行验收核减,规范上传验收单据,定期上传对账凭证,根据营业额分摊支付系统技术服务费,积极反馈使用情况和完善建议。
第七条 系统运营方负责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及时解决原材料供应商、食堂经营方和学校膳食管理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功能能够满足食堂原材料采购、使用及成本监控的需要;根据学校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对流程进行优化,防止流程“有漏洞”、数据“钻空子”,确保数据经得起“核查”;根据运行情况提出优化和完善建议。
第八条 学校膳食管理方负责监管系统的使用和监管;审核供应商资质信息,组织对供应商评价及退出管理;依托系统进行询价比对、开展现场检查抽查、成本核算等工作,汇总审核食堂经营企业和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系统运营方,督促系统运营方及时进行优化。
第九条 原材料供应商应恪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在经营中出现以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供应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近 3 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资质审查或供货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接审核不通过或直接清退。
(二)出现企业基础信息不完善、供货人员及车辆信息更新不及时;商品上架不规范、票证信息不完整、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询价、价格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出现不按照要求使用成本监管系统、学校膳食管理方指出问题后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改的,应暂停供应商资格,暂停时间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供应资格。
(四)一个月内连续 2 次出现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询价,一学期内连续 3 次出现不按照要求规范使用监管系统,或弄虚作假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应终止该供应商资格,解除系统绑定,期限为一年。
(五)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严重问题的,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学校及时向省级教育部门报告,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 食堂经营方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除按照《方案》进行原材料采购、管理,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出现企业基础信息不完善、员工信息录入不完整、供应商合同未上传等情况,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出现原材料采购订单流程处理不及时、仓库库存数量线上线下不一致、月末线下盘点数据上报不及时、原材料验收票据上传不规范等情况,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出现验收票据上传不清晰、订单数据与验收票据不一致等情况时相关订单按照无效订单处理,应予以监督核减,不作为原材成本数据。
(四)禁止采购、使用三无产品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或出现未通过系统采购的原材料(经过申请获得批准的特殊情况下除外),均给予每次 200 元的违约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五)系统出现“僵尸”订单,一周内连续 2 次出现验收票据品名、种类、数量、价格与订单不一致,且未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核减等情况,应予以 200 元的违约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同时相关订单应予以监督核减,按照无效订单处理。
(六)出现不按照要求使用监管系统、不规范使用监管系统的情况,学校膳食管理方指出后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落实不到位,应暂缓结算营业款,按照每天 500 元扣罚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
(七)出现货款对账凭证上传不及时,结算周期超过 3 个月时,应暂缓结算营业款,直至相关凭证上传完成。第一次出现在应返营业款中扣发 1000 元,第二次扣发 3000 元,第三次及以后按每次 5000 元扣发。
(八)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第一次在应返营业款中扣发 5000 元,第二次扣发 8000 元,第三次及以后按每次 10000元扣发。累计五次,终止合同并无条件退出在校经营。
第十一条 系统运营方应恪守契约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合法,在履职中出现以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出现原材料供应商、食堂经营方、学校膳食管理方指出的问题未及时反馈并有效解决,应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按照学校和企业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对流程进行优化,系统出现“漏洞”后未及时予以处理,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学校提出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后仍然落实不到位,应暂缓支付技术服务费。
(四)系统出现重大“漏洞”,人为导致数据丢失、数据泄露,给成本核算工作和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直接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方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校膳食管理方在询价比对、现场检查抽查、成本核算工作中未有效落实学校要求,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发现系统“漏洞”后未及时处置、报告等情况时应予以批评教育。
(二)学校膳食管理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不担当、不作为给成本核算工作和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应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后勤管理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